返還支票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4年度,2267號
PCEV,94,板簡,2267,200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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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267號
原   告 榮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茂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榮傑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
肆萬零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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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傑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秋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傑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