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長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 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伍紙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 1日就原告位於 桃園縣觀音鄉○○街 602號房屋簽訂保全服務契約,期間自 91年10月1日起至98年10月1日止,每月服務費用為新臺幣( 下同)3000元,原告已預付全部之款項。原告本寄望以被告 之專業服務,俾達保全之目的,詎被告自93年 9月下旬起即 未依約就保全標的物派勤保全(因被告業已倒閉歇業),此 已影響原告之權益。故原告乃於93年11月20日以存證信函終 止兩造間之保全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預付服務費用即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被告均未置理,被告若未收受上開信函,則 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做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為此, 爰依終止契約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 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乙、程序方面﹕
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丙、得心證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影本乙 份、支票影本7張、存證信函影本乙份、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院執行命令影本乙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 酌,經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上開主張,應認為真實。二、按「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
契約,為委任契約。」,民法第 528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委託被告提供保全服務,依兩造訂立之保全服務契約第 4條 約定,保全服務之內容包括保全系統設置及保全防護服務, 所有費用則平均於保全服務契約之期限中按期繳納,雖非僅 單純提供勞務,然兩造簽約之目的即係原告委由被告處理保 全服務標的物之安全防護,故保全系統之設置僅為一種手段 而已,安全防護才係其目的,且保全服務首重當事人間之信 賴關係,兩造訂立之保全服務契約,亦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 契約之種類,如僱傭、承攬,故兩造間之法律關係,應為委 任契約,且依兩造間保全服務契約內容觀之,並無不得提前 終止契約之約定,原告自得隨時終止契約。查原告雖主張於 93年11月20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終止契約,惟未舉證以實其說 ,自應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做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被告已於94年3月18日收受起訴狀繕本,有送達證書可佐, 則本件兩造之保全服務契約於原告終止之意思表示到達被告 時即終止。
三、又「按契約終止後,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由他 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 263條類推適用同法 第259條第1款規定甚明,是當事人應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返 還與契約當事人。」(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判決 意旨參照)。次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 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59條第1 款亦著有規定。兩造間之保全服務契約既已終止,依前開判 決意旨,雙方即負民法第 259條所定回復原狀之義務,原則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查:本件被告自原告處 受領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尚未提示兌現,自應返還原告。四、綜上所述,本件兩造之保全服務契約於94年3月18日即已終 止,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支票。則原告基於終止契約 所生之回復原狀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支票5紙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丶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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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發票人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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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國際商業│93.12.31│37800元 │AA0000000 │長如工程有限公│
│ │銀行大園分行│ │ │ │司 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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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竹國際商業│94.12.31│37800元 │AA0000000 │長如工程有限公│
│ │銀行大園分行│ │ │ │司 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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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竹國際商業│95.12.31│37800元 │AA0000000 │長如工程有限公│
│ │銀行大園分行│ │ │ │司 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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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竹國際商業│96.12.31│37800元 │AA0000000 │長如工程有限公│
│ │銀行大園分行│ │ │ │司 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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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竹國際商業│97.12.31│37800元 │AA0000000 │長如工程有限公│
│ │銀行大園分行│ │ │ │司 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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