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94年度,1185號
TPAA,94,判,1185,200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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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4年度判字第01185號
上 訴 人 亞太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被 上訴 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1月1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7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主張: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下稱高雄 港務局)為高雄港區○○道路系統改善拓寬計畫即高雄市○ ○路拓寬改善工程需要,需用包括上訴人所有坐落高雄市○ ○區○○段第1059-5、1061-2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在內之 土地,經交通部報請被上訴人核准徵收,並一併徵收其地上 改良物,交由高雄市政府公告並通知上訴人。然而徵收前未 舉辦公聽會,且無其必要性,並未選擇最小損害方式為之, 又疏於考慮上訴人因而所受之特別犧牲,未給予相當補償, 與法不合。其中封閉亞太路及於新生路設置管制站之決定, 未先變更都市計畫,亦不合法,損害上訴人權益。訴願決定 未予糾正,同屬違誤等語,求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之判 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本件徵收有其必要,符合土地徵收條例規定 。徵收核准案經高雄市政府公告並通知上訴人,徵收補償由 該府依法決定,上訴人已領取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徵收補償 款,並未於公告期間內對補償地價提出異議。又本件徵收用 地於公告實施劃設為都市○○道路用地時已公開展覽舉行說 明會,無須再舉行公聽會。至於亞太路之封閉及新生路管制 站之設置,與本件徵收處分核屬二事等語,作為抗辯。三、原審以:
(一)按「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 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二、交通事業。」「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 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及第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供公用 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



;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 得之:一、徵收。」都市計畫法第48條第1款亦有明定 。
(二)查行政院於90年6月28日核定之「高雄市政府與高雄港 擬共同辦理高雄港區○○道路系統-高雄港第三、五貨 櫃中心平面聯絡道路闢建及高雄市○○路、漁港路改善 計畫興建計畫」,乃高雄市政府與高雄港務局鑑於高雄 港區主要均為大型貨櫃車輛,而港區○○○○路間並無 專用道路,致港區○○市區道路車行擁擠,人車夾雜, 為改善市港交通、環保、噪音及安全等問題,規劃「高 雄港區○○道路運輸系統」之短期改善計畫,需用坐落 高雄市○鎮區○○段371之1地號等19筆土地,有其必要 性與急迫性。高雄港務局為高雄港區○○道路系統改善 拓寬計畫即高雄市○○路拓寬改善工程需要,乃依土地 徵收條例第13條規定,檢附土地徵收計畫書及圖等相關 資料,由交通部報經被上訴人以91年5月9日台內地字第 0910070882號函核准徵收,並一併徵收其地上改良物。 之後交由高雄市政府以91年5月21日高市府地4字第0910 021447號公告,且通知所有權人。系爭土地及其上土地 改良物亦在徵收之內。被上訴人核准徵收並一併徵收其 地上改良物,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
(三)復查系爭土地於88年9月7日經高雄市政府都市計畫「擴 大、擬定及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港墘地區與小港特定區 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公告實施為都市○ ○道路,迄今仍未變更。高雄港務局為辦理徵收新生路 改善拓寬計畫工程範圍內私有土地,經交通部及高雄市 政府會商認定係屬高雄港區○○道路系統,乃為因應高 雄港區發展需要而劃設,並依法定程序報請被上訴人核 准在案,有內政部91年2月18日台內營字第2971號函可 稽,尚無違都市計畫法之規定。
(四)本件「高雄市政府與高雄港擬共同辦理高雄港區○○道 路系統-高雄港第三、五貨櫃中心平面聯絡道路闢建及 高雄市○○路、漁港路改善計畫興建計畫」案,以徵收 原高雄市○鎮區○○段371之1地號等19筆土地,較為理 想並易執行,且依該工程路線徵收土地之結果並無妨礙 都市計畫情事,高雄市政府及高雄港務局於規劃該工程 案之路線時,已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被上 訴人核准徵收,並無違反都市計畫法第48條及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等情形。原處分無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 亦無不合等情,因而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四、本院經核原判決尚無違誤,進而論斷如下: (一)查系爭土地為都市○○道路用地,高雄港務局為高雄市 ○○路拓寬改善工程需要,乃層報被上訴人核准徵收, 附帶徵收其地上物等情,為原判決確定之事實。是徵收 處分之內容,為徵收包括系爭土地在內之計畫道路用地 及其地上物,供為道路使用,與系爭土地於公告之都市 計畫中被編為道路用地之內容,並無違背,不生妨礙都 市計畫,違反都市計畫法第52條及司法院釋字第513號 解釋之問題。原判決說明無都市計畫變更,亦無違反都 市計畫法規定之情形,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為違背法 令,並不可採。
(二)系爭土地為都市○○道路用地,於都市計畫公告時經法 定程序,其用地屬性非上訴人所不能知,上訴人自能預 見系爭土地將作為道路使用之都市計畫目的。被上訴人 核准徵收系爭土地供道路使用,在於實施都市計畫,不 致使上訴人受不能預見之損害。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 核准徵收,使其受有信賴都市計畫之損害,違背信賴保 護原則,指原判決予以維持,違背法令,亦不可採。 (三)原處分為被上訴人作成,內容為徵收特定之土地,已如 前述。需地機關高雄港務局於徵收系爭土地拓寬為道路 後,在道路實施管制或封閉道路,為需地機關之另一管 制措施,與系爭土地之徵收處分內容無關。上訴人於訴 願時已主張道路管制與封閉之不法,經訴願決定表示移 轉管轄,原判決理由說明此部分另行裁定駁回,即明示 其無關本案結論判斷,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為原判決 未予說明,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也不可採。
(四)本案徵收計畫屬於高雄市政府與高雄港務局規劃「高雄 港區○○道路運輸系統」短期改善計畫之一部分,乃鑑 於高雄港區主要均為大型貨櫃車輛行駛,而港區○○○ ○路間並無專用道路,致港區○○市區道路車行擁擠, 人車夾雜,為改善市港交通、環保、噪音及安全等問題 而規劃,需用系爭土地,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都市○ ○路線已擇損害上訴人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等情,已 經原判決說明詳確。徵收既有必要,又依都市計畫規劃 之內容執行,實屬正當。至於上訴人所有系爭土地被徵 收,如何給予相當補償,係執行徵收核准案之高雄市政 府另為補償處分所斟酌,訴願決定亦表示補償部分移轉 管轄,原判決亦於理由說明此部分另行裁定駁回,明示 其無關本案結論判斷,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原判決維 持原處分,有悖於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之違法,並非可採。從而上訴意旨指摘原判 決違法,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綠 星
法 官 陳 秀 美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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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