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六四四號
聲 請 人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長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浙江省紡織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間聲請
認可判決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本院裁定(九
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聲請認可判決書係屬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非訟事件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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