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一號 聲 請 人 乙○○Ant uth 丙○○Joa 共同代理人 解慧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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