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247號上 訴 人 金華節能空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邦民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被 上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O五廠法定代理人 黃教展 訴訟代理人 張聰文 魏仁正 張詠欣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李佳叡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1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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