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正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雙圳
上原告與被告億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臺
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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