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94年度,100號
STEV,94,店補,100,200508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正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雙圳
上原告與被告億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臺
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1/1頁


參考資料
億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