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4年度,882號
STEV,94,店簡,882,200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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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店簡字第882號
原   告 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店簡字第88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年8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桂興
  法院書記官 李文龍
  通   譯 劉蓉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000元,及自民 國9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訴外人廣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頻公司)於91年8 月26日向原告承攬「網頁設計試務系統」,並在被告丙○ ○、甲○○丁○○三位實際負責本案工程師,連帶保證 會依約完成之情況下,完成簽約,並給付廣頻公司訂金新 台幣(下同)100000元。惟廣頻公司並未依約於91年10月 20日完成交付,經原告公司不斷的催索,仍置之不理,原 告嗣於92年4月3日以存證信函終止契約,並在93年10月21 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北簡字第7616號判決廣頻 公司違約,應賠償如訴之聲明之金額。
(二)廣頻公司敗訴確定後,原告發現廣頻公司並無可供執行之 財產,因被告等人為系爭契約程式設計之工程師及連帶保 證人,依法應負連帶保證責任,且廣頻公司蘇總經理表示 :廣頻公司至91年11月底仍按時付薪水,故造成系爭合約 違約係被告三位工程師未按合約期限完成,並非廣頻公司



付不出薪水造成被告離職而無法繼續完成之原因。且系爭 合約中之「考生網頁答題評分模組」部份,被告等人表示 :係被告再另行外包給他人承攬,該部分原外包單位已不 願繼續,被告等人無法完成…云云。由於「考生網頁答題 評分模組」係辨別考生之答題,正確與否之重要功能,為 系爭合約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被告等人既然表明該部分 係被告另行外包,也就無繼續履約之可能。原告一再設法 與被告等人就系爭契約達成和解,但均遭被告拒絕,不得 不循司法途徑救濟,訴請被告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退還 訂金。又按系爭合約第16條規定「若有爭議必須經由司法 程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違約一方每一審應補 償對方十萬元,做為律師費或時間精神上之損失」,原告 為應訴所需,時間耗費不貲,諮詢律師所費律師酬金,亦 非區區,故亦連帶請求被告賠償十萬元損失及法定遲延利 息,為此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專案合約書、存證信函、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七六一六號民事判決 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為證。
三、被告則以下列情辭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
(一)被告丙○○丁○○甲○○於91年9月任職廣頻公司擔 任與原告公司「網頁評分設計」專案工程師,被告等人在 當年10月依約第1階段完成,雖然原告測試後需小幅度修 正,被告等人也修改後立即交付驗收,但礙於原告公司周 總經理仍以未符合當初規格而遲遲不予驗收也反應給當時 廣頻公司蘇副總,經多次交涉未果,而廣頻公司蘇副總也 告知被告等人,原告一再拒絕驗收,而且不再依約付款並 繼續下一個階段的執行,廣頻公司自認倒楣就不再繼續做 下去。
(二)另被告丁○○已於92年1月離職,廣頻公司尚欠該員1個月 薪資,被告甲○○已於92年5月離職,廣頻司尚欠該員3個 月薪資,被告丙○○已於92年6月離職,廣頻公司尚欠4個 月薪資,原告周總經理於日後被告等人離職時邀約被告等 人一同與會,談及後續的處理,被告等人當時即表示頭款 100000元是廣頻公司收走,如果原告公司同意驗收,即使 被告等人都離開廣頻公司,但本著誠信原則,後續的作業 被告等人願意繼續依照合約完成,而當時周總以智慧財產 權及尊重廣頻公司體制為由予以拒絕。
(三)當初是外包沒錯,系統是被告等人討論設計,為何外包給 別人,是因當初評估價錢、時間上來不及,這點有跟蘇副



總討論過,最後仍決定接下來,因為時間上很趕,必須找 2個外包人力來做,從6點至晚上10點,由被告等人負責督 導這2名人力。外包是因為要趕進度,被告等人也配合每 晚、假日加班,並不是因為外包導致案件失敗,後來廣頻 公司與原告沒有協調好,也是蘇副總叫被告等人不要繼續 作這個案子。
(四)被告抗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 2871號、勞保證明單等影本各1件為證。
四、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廣頻公司於91年8月26日向原告承攬「 網頁設計試務系統」,並在被告丙○○甲○○丁○○三 位實際負責本案工程師,連帶保證會依約完成之情況下,完 成簽約,原告並給付廣頻公司訂金100000元。按系爭合約第 16條規定「若有爭議必須經由司法程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 管轄法院,違約一方每一審應補償對方十萬元,做為律師費 或時間精神上之損失」,惟廣頻公司嗣因將合約中之「考生 網頁答題評分模組」部份,再另行外包予他人承攬,由於「 考生網頁答題評分模組」係辨別考生之答題,正確與否之重 要功能,為系爭合約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被告等人既然表 明該部分係被告另行外包,也就無繼續履約之可能。因被告 等並未依約於91年10月20日完成系統設計並交付,經原告公 司催索,仍未完成,原告嗣於92年4月3日以存證信函終止契 約,並在93年10月21日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北簡 字第7616號判決廣頻公司違約,應賠償原告如訴之聲明之金 額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專案合約書、存證信函、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七六一六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 明書等影本各1件為證,且為被告等人所不否認,自堪認原 告上揭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五、至被告等人雖辯稱係因原告與當時之廣頻公司沒有協調好, 且亦係廣頻公司之蘇副總經理要被告等人不再繼續此案,且 嗣被告等人亦先後自廣頻公司離職,且均遭廣頻公司積欠數 月不等之薪資,但均不能構成阻卻本件連帶責任之理由,從 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民 國9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列,附此 敘明。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文龍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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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