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許益銘
之1
林敦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4年8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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