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94年度,358號
SSEV,94,新小,358,200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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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張振樺
      胡耿源
被   告 甲○○  原住台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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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