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彰化簡易庭(刑事),彰簡字,94年度,629號
CHEM,94,彰簡,629,200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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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巷二九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3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4 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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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