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93年度,643號
GSEV,93,岡簡,643,2005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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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岡簡字第643號
原   告 壬○○
訴訟代理人 李三賢律師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樂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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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