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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4年度,280號
CYEV,94,嘉簡,280,2005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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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新普耕企業有限公司、甲○○○○業股份
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06月1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4年7月22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許兆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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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普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