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被移送人 莊樹木即獵網高手網路生活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4
年8月10日,員警刑社字第09400077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樹木即獵網高手網路生活館其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再次違反者,處停止營業伍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其管理人陳錦漢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下同)94年7月5日1時許。(二)地點:彰化縣員林鎮○○路116號「獵網高手網路生活館」 ,登記負責人即被移送人。
(三)行為:上列生活館為公共遊樂場所,其管理人陳錦漢,縱 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係再次違反者。
二、右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陳錦漢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楊姓少年(姓名、年籍詳卷)之警訊證言。(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上列生活館其管理人李國安前於94年1月24日1時許,甫經彰 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在同上店址查獲其係該公共遊樂場所之 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係再次違犯者,經本院以94年度員秩字第7號裁定處被移 送人停止營業三日,有裁定書影本在卷可憑。竟猶不思警惕 ,於本件又再次違反同一規定,本院爰審酌全案情節,認本 件應處被移送人即上列生活館停止營業五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七條後段,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