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2廠
法定代理人 王文宏
相 對 人 捷能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與聲請人簽訂尾
翼等2項訂購軍品契約(採購編號:JB13256P526PE,下稱系
爭契約)後,旋於114年3月18日、24日分別發函向聲請人要
求變更試片長度、延長備料時間,經聲請人於114年3月31日
函覆相對人並附具理由明確拒絕,相對人仍陸續提出各項變
更系爭契約內容之要求,均遭聲請人拒絕,兩造數度協調未
果,相對人雖曾申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
員會調解履約爭議,亦因未能達成共識,而撤回履約調解,
而未能依約繼續履行交付備材並進行備材檢驗之義務,聲請
人遂於114年10月14日解除系爭契約,並於114年10月21日發
函向相對人表示沒收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45萬5,750
元、差額保證金61萬6,402元及請求相對人在期限內給付逾
期違約金483萬3,090元。惟期間屆至後,相對人並未給付逾
期違約金,並於114年10月29日寄送存證信函向聲請人主張
解除契約、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均屬違法,且將請律師進行
法律救濟云云,顯見相對人已明確拒絕給付逾期違約金,並
有可能基於拒絕給付之心態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
為不利益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乃向本院提起給付逾期違約金之
民事訴訟(即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698號案件,下稱本案訴
訟)。又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本額為1,500萬元,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給付金額為483萬3,090元,已將近相對人登記資本總
額之1/3,考量相對人現存或將來可能產生虧損情形,相對
人於本案訴訟確定時,實際上所得運用之資金可能不及1,50
0萬元,亦可能因為聲請人之請求金額足以影響相對人公司
正常運作而拒絕給付。參以相對人過去有許多對外債務遭債
權人強制執行之紀錄,而有可能為逃避責任而隱匿財產,足
認將來確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為保全日後之
強制執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於483
萬3,09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
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
假扣押之聲請,如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
,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
所謂釋明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
切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之
規定自明。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
,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
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
至於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
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
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
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
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
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業據提出系爭契約、開標紀錄
、採購計畫清單及通用契約條款、投標聲明書及切結書、兩
造歷來往來函文、履約督導紀錄表、會議通知單、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114年9月30日函文、聲請人114年10月14日、2
1日函文及傳真紀錄、送達證書、相對人114年10月28日存證
信函等件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本案請求已提出
證據資料為釋明。
㈡惟就聲請人對相對人上開請求有何「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
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事後拒絕給付
、本案訴訟請求金額已將近相對人登記資本額之1/3、相對
人之前曾有因對外負債而遭強制執行之紀錄,顯見相對人有
可能為逃避責任而隱匿財產,亦可能成為無資力狀態。然查
,事後拒絕賠償、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無從逕行
推論相對人有隱匿財產或對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之情事。至於
本案訴訟金額雖達相對人登記資本額之1/3,且相對人之前
曾因勞資爭議糾紛而經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但尚無從據
此推論相對人已達無資力之狀況。而聲請人迄未能提出關於
相對人之資產、信用狀況或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供
本院綜合判斷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是否已瀕臨成為無資力
、或與聲請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
債務之情形,自難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有相當之釋明
,縱其願供擔保,亦難補釋明之欠缺,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
說明,聲請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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