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94年度,22號
PDEV,94,斗簡,22,200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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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22號
原   告 彩億鋼鋁業有限公司
            五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五號
被   告 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十一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攬被告發包之「彰化縣文興中學電梯增建 工程」其中關於「鋁板氟碳烤漆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雙方原本約定施作範圍五十八平方公尺,單價為每平方公尺 新台幣(下同)三千三百元,惟其後被告於施工期間同意追 加工程至一百平方公尺,原告已依約完成原工程內容與追加 工程部分,詎被告僅支付原工程約定之報酬,迄今仍未給付 追加工程部分之報酬十三萬八千六百元,迭經催告被告給付 皆未獲置理,縱認被告未同意追加工程,並以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十三萬八千六百元。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追加之工程坪數不爭執,惟辯稱本件承攬工程款計四 十九萬二千元均已付清,原告片面變更契約內容未經被告同 意有違誠信,且依約數量有改變應重新報價云云,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工程承攬契約書、工程標單、估 價簽約單、應收帳款對帳單、工程數量計算式等為證,且查 兩造簽約時就「鋁板氟碳烤漆」工程數量於估價簽約單載為 五十八平方公尺,係依被告提供之工程標單第十一項「鋁板 氟碳烤漆」所載數量而簽約估價,依兩造所簽訂之工程承攬 契約書第七條約定「本工程按估價單所列之實作金額」結算 ,足見本件應係實作實算,而非總價承包,原告於施工期間 發現「鋁板氟碳烤漆」工程至少應一百平方公尺,即告知被 告公司工務經理詹斯傑,並經指示原告逕行施工,且單價並 無變更,核無重新報價之必要或實益,至被告與文興高中之 間之合約,並未列入本件合約內,被告自不得執以對抗原告 ,且原告於施工期間追加係爭工程有被告公司人員在場,尚



難認係片面變更契約內容有違誠信云云,綜上所述,應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縱認被告未同意追加工程,被告無法 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應得依不當得利 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利益。
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十三萬八千六百元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財產關係涉訟,所命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未逾五十萬元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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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億鋼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