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湖勞簡調字第27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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