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湖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叁拾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 ,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未能盡釋明之責。惟債權人既 __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527 條、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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