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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4年度,225號
CLEV,94,壢補,225,2005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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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補字第225號
原   告 怡合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康捷
被   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溪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488元,應
   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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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合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