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住桃園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壹萬叁仟肆佰零捌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