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甲○○○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
被 告 乙○○
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10月4日下午2時3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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