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收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勞簡字,94年度,2號
CLEV,94,壢勞簡,2,200508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甲○○○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
被   告 乙○○
      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10月4日下午2時3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1/1頁


參考資料
甲○○○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