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459號
原 告 志泰企業社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義銘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九十四年四月十八
日台財訴字第○九三○○六一二五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
法 官 李協明
法 官 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