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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4年度,564號
KSEV,94,雄補,564,200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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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64號
原   告 皇家藝品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錦線
送達代收人 許榮全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玖佰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元。
(二)及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並補正公寓大廈核備證明、被告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有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物登記簿謄本、管理費計算明細、住
   戶規約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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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