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城簡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己○○
兼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兼右七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 二 人共同
法 定 代理人 林如衣原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典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一 日 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鈺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