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典權登記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94年度,18號
KMEV,94,城簡,18,200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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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城簡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己○○
  兼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兼右七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 二 人共同
  法 定 代理人 林如衣原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典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一   日 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鈺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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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