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4年度,251號
FYEV,94,豐補,251,2005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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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補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彭謹芳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丙○○
            樓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永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零捌萬捌仟玖
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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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