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補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彭謹芳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丙○○
樓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永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零捌萬捌仟玖
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