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二三七號
聲 請 人 丙○○
乙○○○住台中
送達代收人 蔡雅婷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
玖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