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李崇光
B1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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