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059號
KSDV,94,除,1059,2005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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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錦茂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9 月1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3 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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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0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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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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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錦茂金屬有限│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17,308元 │93年12月30日 │CK0000000 │ │
│ │公司 │行北高雄分│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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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茂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