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467號
聲 請 人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復田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相 對 人 乙○○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民國94年度訴 字第9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呈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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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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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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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1436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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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143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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