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昌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律師
被 告 永保利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