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12號
TPDV,106,司拍,412,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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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相 對 人 侍德義
      侍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 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 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侍德義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 臺幣(下同)3,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侍德義於105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萬元, 約定分期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另侍德 義於104年9月16日向聲請人申請玉山世界卡乙張。詎相對人 侍德義未依約履行,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而侍德義於 106年5月22日將如附表所示之2785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3移 轉登記予相對人侍建勳,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 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 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佪人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 書、信用卡申請書、催告函、回執(以上均為影本)、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 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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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