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4年度,797號
FSEV,114,鳳補,797,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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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797號
原 告 蔡睿恩


盧郁淇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康家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紘箖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3人對被告之各別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核
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
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
,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
合併,自非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
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各原告對被告所為
請求分別定之。而原告3人各請求被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一
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一所示,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扣除原告3人已繳裁判費1,500元,
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附表一: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 蔡睿恩 5,203元【本金5,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編號1)=5,203元】 1,500元 盧郁淇 42,662元【本金41,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66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編號2)=42,662元】 1,500元 康家鳴 5,619元【本金5,4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1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編號3)=5,619元】 1,500元 合計 4,500元
附表二: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5,000元 113年7月1日 114年4月22日 5 203元 2 利息 41,000元 113年7月1日 114年4月22日 5 1,662元 3 利息 5,400元 113年7月1日 114年4月22日 5 2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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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