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792號
原 告 吳玉美
訴訟代理人 朱盈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永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6,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