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4年度,789號
FSEV,114,鳳補,789,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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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78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紘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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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