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73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岑國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8,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