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4年度,665號
FSEV,114,鳳補,665,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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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665號
原 告 徐銘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06,521元【計算式:本金3,00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
息106,521元(自民國114年6月9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
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3,106,5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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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