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簡字第51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百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38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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