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4年度,480號
FSEV,114,鳳簡,480,202510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簡字第480號
原 告 詹芷瑜
被 告 鄭彥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伊於民國113年9月29日,在蝦皮購物網站向被告訂購50入三
明治漢堡麵包吸油紙,經被告以蝦皮私訊方式通知伊下單金
額未達新臺幣(下同)100元而無法出貨,伊於同年月30日
工作午休時間12時46分許回覆被告「好」,並欲於下班後再
行處理訂單問題。詎被告竟於同日15時47分許以私訊傳送如
附表一編號1、2所示文字挑釁伊,致伊感受遭冒犯。後被告
將伊封鎖,伊遂透過伊配偶之蝦皮購物帳號私訊被告說明情
形,被告隨即以附表一編號3所示文字私訊伊,挑釁、嘲弄
伊之人格;被告並傳送如附表二所示文字簡訊至伊配偶蝦皮
購物帳號以恫嚇、謾罵、挑釁、羞辱、嘲諷伊,導致伊身心
俱疲而至身心科就診,應認被告所為不法侵害伊之人格權
情節重大,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
上損害300,000元等語。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113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具狀表示:伊經營之蝦皮
賣場有公告及標題還有下單自動回覆滿百出貨,原告下了50
元的單,答應要取消卻未取消,伊賣場好在蝦皮扣分情
況下取消訂單,伊告知原告希望未來不要再造成其他賣家困
擾並封鎖原告後,原告遂找原告配偶及親友至伊賣場亂下標
及挑釁騷擾,造成伊賣場瀕臨被計分的窘況,伊早些年精神
狀況不佳有看過多次精神科,在忍無可忍不得已之情況下才
做出回應的對話並報警,報警後原告也威脅要對伊提告,伊
迫於原告一直找朋友騷擾伊賣場不得已向原告道歉;又原告
若對伊之言語覺得不舒服即可封鎖伊,卻不封鎖又借題發揮
汙衊伊賣場態度有問題(伊賣場蝦皮優選賣場)而索賠鉅
額,請不要欺負受害者卻又裝做受害者浪費司法資源等語,
資為抗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而
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或法律保護之利益(法益),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
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
舉證責任。又侵權行為法上所稱之「名譽」,係對他人就其
品性、德行、名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名譽係社會對人的
評價,具有客觀性,與名譽感情,具主觀性,難以客觀認定
有別。名譽權指享有名譽的權利,為人格權的一種,又所謂
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基於毀損名譽之故意或過失,指摘
或傳述非屬真實之事實,且依社會觀念,足認其人之聲譽,
已遭貶損而言;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
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不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
評價受到貶損,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㈡經查:
 ⒈原告主張被告有為前開話語,業據其提出原告與其配偶間與
被告於蝦皮購物平台簡訊對話訊息擷圖為憑,而被告就確有
前開對話部分並不否認,惟執前詞置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明確主張被告之行為侮辱其人格,使其精神上受損
等語(本院卷第33頁;重簡字卷第17頁),請求被告賠償其精
神慰撫金。是本件爭點在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是否符合民
法侵權行為關於精神慰撫金之賠償要件?
 ⒉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乃是關於人格權
保障賦予精神慰撫金效果之重要依據,其成立乃以民法第19
5條第1項規範之人格權或其他人格法益受到侵害為前提要件
。又我國民法關於人格權保護的規範體系,乃是在民法總則
編第二章「人」、第一節「自然人」中對於一般人格權進行
規範,並在各編章中具體化個別人格權、其他人格法益的保
護,此觀民法第18條(侵害除去、防止;慰撫金請求以有特
別規定為限)、第19條(姓名權)、第194條(生命權)、民法第
195條(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其他
人格法益、特定身分法益)可以明瞭。是依我國民法關於人
格權保護的規範架構可知,人格權之謂,乃是較之前揭個別
人格權較為抽象之上位層級概念,於具體社會事實發生時,
仍應具體指涉對應之個別人格權種類,方有進一步就上開個
人格權的構成要件規定予以涵攝之可能。原告的主張並未
具體指明其係何種個別人格權受到侵害,然由其主張的事實
內容,對應於上揭個別人格權規範,應可認定其是就名譽權
、隱私權受侵害而為主張。
 ⒊名譽權部分:
 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有明文。次按侮辱性言論因包
含可能減損他人聲望、冒犯他人感受、貶抑他人人格之表意
成分,而有其負面影響。然此種言論亦涉及一人對他人之評
價,仍可能具有言論市場之溝通思辯及輿論批評功能。又評
價不僅常屬言人人殊之價值判斷,也往往涉及言論自由之保
障核心:個人價值立場之表達。再者,侮辱性言論之表意脈
絡及所涉事務領域相當複雜、多元,除可能同時具有政治、
宗教、學術、文學藝術等高價值言論之性質外(例如:對
發動戰爭者之攻擊、貶抑或詛咒,或諷刺嘲弄知名公眾人物
之漫畫、小說等),亦可能兼有抒發情感或表達風格(例如
不同評價語言之選擇及使用)之表現自我功能。故不應僅因
表意人使用一般認屬髒話之特定用語,或其言論對他人具有
冒犯性,因此一律認定侮辱性言論僅為無價值或低價值之言
論,而當然、完全失去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憲法法庭113
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行為人之言詞是否
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
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
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而不得僅以隻言片語而
斷章取義,倘行為人僅基於一時不快而為粗俗不雅或不適當
之言詞,而未對他人在社會上之客觀評價造成減損,縱主觀
上造成他人之不快,亦不應使行為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⑵觀諸兩造間對話內容之全文,係根源於買家即原告下標時沒
有注意到被告即賣家商場有標註未達100元而無法出貨提出
的提醒、原告於被告以訊息提醒後是否有立刻取消訂單、被
告指責原告未看標註及未及時取消訂單後,將原告封鎖後造
成原告之不滿,原告再以配偶於蝦皮平台帳號質問被告為何
要封鎖原告等原因所陸續產生附表一、二所示對話簡訊,有
兩造提出之蝦皮平台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參(重簡字卷第21
至29、59至63頁)。本院審酌被告傳送予原告如附表一所示
文字,係就其認為原告下單又未及時取消訂單,造成其所經
營之賣場蝦皮平台扣分而感到不滿之抒發,屬就上開問題
表達各自立場,非無端謾罵,且附表一所示文字於社會通念
上尚難認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是以,被告傳送如附表一所
示訊息均在表達其主觀評論之意見,縱使用語令原告感到受
冒犯,仍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
 ⑶至於附表二所示言論,被告自稱係被告傳送至原告配偶之帳
號,有原告自行標示對話擷圖在卷可稽(重簡字卷第27頁)
,且原告審理時自陳配偶身上有刺青等語(本院卷第32頁)
,另衡以附表二對話內容出現之用語包含「刺青」、「八九
」等文字,從而被告於附表二所示對話之對象是否為原告,
還是針對原告配偶為之,誠有疑義。如附表二所示對話係針
對原告配偶為之,原告自不得執之主張被告以附表二所示言
論侵害其名譽權。退步言之,縱認附表二所示言論係針對原
告所傳送,然附表二所示文字均為私訊對話,並非公開之言
論,已難認被告對外公開原告社會評價之故意。況經本院綜
觀兩造間提出對話紀錄,在被告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不構成貶
損原告名譽文字後,被告隨即封鎖原告,以關閉兩造間因情
緒不佳對話之管道,係原告再以配偶蝦皮平台帳號執意與被
告理論,不僅出言「太幼稚」、「玻璃心」、「社會怎麼養
出你這種人」(重簡卷字第59頁),並有至商場惡意下單行
為,有被告蝦皮平台商場下單資料及報案資料在卷可參(重
簡卷字第65至67頁),本院審酌前開報案資料與本案發生糾
紛時間僅相隔1日,被告主張原告有前揭行為應屬可信。因
有前開緣由,被告方於對話簡訊內為附表二所示言論,主要
目的是在針對原告言行不當的地方提出批評,並非以無端對
原告人格漫加指摘或以貶損為目的,是被告所傳送文字縱令
原告感到不快,用語亦稍有欠當,依前揭說明,難認已不法
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是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請求被
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要屬無據。
 ⒋隱私權部分: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
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查原告主張
其隱私遭受侵害,無非係以由附表二所示文字中可知被告有
去窺探原告有小孩先生紋身之隱私,故主張被告所為侵
害其隱私權。然現今社會已可輕鬆透過他人之帳號於社群平
台加以搜索,如原告於社群平台本就將其與子女、配偶照片
公諸於眾而可輕易查詢獲悉,自難謂被告有何侵害隱私權之
行為可言。另原告無法舉證被告究竟有何侵害其隱私權之行
為,自難僅憑被告知悉原告有小孩、配偶有刺青即率認被告
有侵害原告隱私權之行為,是原告之舉證尚難說服本院被告
確有侵害其隱私之行為存在,是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隱私權
,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要屬無據。
 ⒌基上,被告傳送如附表一、二所示文字,尚不及侵害原告名
譽權、隱私權之程度。是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
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
附表一
編號 向原告帳號傳送文字簡訊內容 1 說好又不處理。自己也是賣家還要造成別人困擾,有光鮮亮麗的外表但是品德?? 2 詹詹小姐,嘖嘖嘖 3 講那個什麼話……沒說你是故意的已經很客氣啦,…內心良善才是最重要的啦

附表二
編號 向原告配偶帳號傳送文字簡訊內容 1 就去警察局提告你看看我敢不敢 2 不要做個壞榜樣給你小孩子看哈 3 ㄌx 4 出國做直銷 5 有刺青就可以恐嚇賣家 6 八九就好好的去放高利貸 7 你八九就好好的去放高利貸好好的賣汽車用品來鬧什麼鬧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