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簡字第38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宇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250,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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