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91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
黃永璋
被 告 李聖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193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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