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4年度,786號
FSEV,114,鳳小,78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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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786號
原 告 張晟山
訴訟代理人 張又綺
被 告 HOANG NGOC LIN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參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合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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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