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16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童守源
被 告 林昱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00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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