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3年度,327號
KSBA,113,訴,327,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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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327號
原 告 蔡鎰鏞
訴訟代理人 蔡佳渝 律師
吳依蓉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陳世仁
訴訟代理人 翁順衍
蔡亨
吳姝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孫 奇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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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