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1年度訴字第402號原 告 郭○○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被 告 高雄市六龜區新發國民小學代 表 人 劉治明 訴訟代理人 許雪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 邱 美 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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