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402號
KSBA,111,訴,402,202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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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402號
原 告 郭○○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六龜區新發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劉治明
訴訟代理人 許雪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 邱 美 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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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