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1年度訴字第12號
原 告 王櫻芬
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岳龍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東山區青山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郭耿舜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資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孫 國 禎
法 官 李 協 明
法 官 吳 文 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