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予收容
(行政),續收字,114年度,4560號
KSTA,114,續收,4560,20251017,1

1/1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續收字第4560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林宏恩
代 理 人 洪寧徽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MUHAMAD PASIL(印尼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續予收容,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UHAMAD PASIL續予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10月12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1.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2.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經本院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到場陳述,並審閱證據資料後,認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李音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