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予收容
(行政),續收字,114年度,4499號
KSTA,114,續收,4499,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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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續收字第4499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林宏恩
送達代收人 蔡宜瑾 嘉義縣○○市○○○路○段0號2樓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MAI NGUYEN THANH DANH(越南國籍)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嘉義縣臨時收容所)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續予收容,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AI NGUYEN THANH DANH續予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10月6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李音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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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