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
(行政),簡更一字,114年度,2號
KSTA,114,簡更一,2,20251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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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培郁
上列上訴人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2日11
4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
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
,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黃姿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孟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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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