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簡字第117號
原 告 邱嬿萍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代 表 人 王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洗錢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起訴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2,000元,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所明定。而原告
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
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8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
事項,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
書可證(參見本院卷第41頁)。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及
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院內查詢單為憑(
參見本院卷第43至45頁)。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黃姿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