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行政),監簡字,114年度,53號
KSTA,114,監簡,53,2025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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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監簡字第5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瑜亮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抗告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本
院114年度監簡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
告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黃姿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孟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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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